问题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确保标的物无瑕疵; 三、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四、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一、如何解除购买货物合同 分批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解除方式是: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等。 二、借款合同如何解除 贷款合同的解除方法: 1、已按约定履行。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合同终止。当合同解除时,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而被消灭; 3、相互抵销。用自己的债权抵消对方的债权,使自己和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除; 4、依法提取标的物。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将标的物交付存款机关;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 三、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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