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有何不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是雇用关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雇用期限;试用期是指雇主在正式雇用前,与工作人员约定的一段时期,用以检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行为表现等,以决定其是否正式录用。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可以先试用。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订或者未订终止协议,但劳动合同关系仍然继续存在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是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年,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果未续订或者未订终止协议,但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将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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