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对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认定的要求。根据法律程序和要求,法院将合法地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特别是对于严重的违法事实。 法律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患者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采信,但异议成立的应予以不采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要求,尤其对于严重违法事实,应由法院进行合法认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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