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债权人的主体 |
释义 | 债权人的主体是行使代位权的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二、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法律规定,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试论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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