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合同可以不签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竞业合同可以不签吗 可以不签。 根据民法典中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最大化的保障,那就是竞业限制。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法条中用的是“可以”一词,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也可以选择不签订。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六种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这六种情况中并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 因而,单位不能以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二、如何对竞业限制进行限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述规定从主体、地域、期限三个方面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限定。因此,适用竞业限制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支付劳动者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必须有合理的期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法条中用的是“可以”一词,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也可以选择不签订。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六种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这六种情况中并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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