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需要证明的事项有: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 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