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泰安市设立登记需要的资料 1、住所证明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3、设立文件 4、仲裁委员会章程 5、财政部门划款证明或银行到账清单 6、拟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二、泰安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三)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四)有必要的财产; (五)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有聘任的仲裁员。 三、泰安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