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的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一、什么是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4、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变更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协商一致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单方依法变更合同的原则。他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去公平等情况,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变更权,请求法院或者总裁机构裁判变更合同。 2、合同变更的限制条件。 合同变更还要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限制条件主要有: (1)禁止单方擅自或者任意变更合同,滥用合同自由,破坏合同约束力。 (2)合同变更后有生效的特殊形式约定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批准、登记或公证手续,满足各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约定明确、清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4)限制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或请求合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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