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私人物品摆放在公共区域物业是否有权私自没收? |
释义 | 公共地区物品无主处理,物业有清理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权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有权更换。物业应按业主委托管理建筑物,接受监督并回应业主询问。物业应执行应急和管理措施。业主有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或其他业主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不没收,还直接扔了呢。公共地区,谁知道是谁的玩意。物业有清理卫生的义务,没人认领的当无主处理。就看是不是给你面子而已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 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清理卫生的义务,对于无人认领的物品,应按照无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和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业主享有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有监督权,并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侵害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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