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
释义 | 鉴定意见异议申请需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鉴定人应独立鉴定并提供意见和资质证明;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审查并告知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请其他专业人员提供意见;发现遗漏、新证物、新要求等情形,可补充鉴定;发现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不合格、虚假鉴定等情形,应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 法律分析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没有明确的鉴定期限。经公安机关审查不附合法定条件不予重新鉴定的,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结语 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时,没有明确的鉴定期限。鉴定人应按照规定进行独立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如果多人参与鉴定且存在不同意见,应予注明。侦查人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相关方。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请其他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若审查发现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意见不足等情形,应进行补充鉴定;若发现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不具备条件、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等情形,应进行重新鉴定。决定不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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