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轮车被交警扣了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违章。处理完违章及罚款后,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三轮车是属于机动车辆,所以关于三轮车的管理是按照机动车辆的标准来执行的。如果驾驶人驾驶三轮车上路行驶出现未携带驾驶证或者是行驶证,还有未按规定悬挂车牌等违规行为,被交警发现之后是会依法扣留其车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交管部门依法扣留交通事故的车辆,那么交管部门是需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而且对于被扣留的车辆,交管部门是有责任妥善进行保管的。 另外车辆扣留期间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是需要决定扣留车辆的交管部门来承担的,但是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而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则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