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档案从人才市场转到工作单位程序:用人单位代理人员持委托单位同意调出档案证明;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凭单位同意调出档案书面材料、调档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人才市场调档。 法律客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