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委会的权力与责任 |
释义 | 居委会可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有争议时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在合法资格人中选择最有利的监护人。若被监护人权益无人保护,居委会、村委会、法定组织或民政部门可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违者监护人仍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居委会能指定监护人。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拓展延伸 居委会的角色与职责 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与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1.维护社区安全与秩序,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宁有序;2.协助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促进社区和谐;3.组织社区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4.监督社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5.参与社区规划和建设,代表居民的利益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居委会的角色在社区发展中不可忽视,通过履行职责,居委会能够促进社区的繁荣与进步,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结语 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在法律中具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力。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居委会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指定监护人。在确定监护人时,居委会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选择。如果被监护人的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居委会还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因此,居委会在社区自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履行职责,能够维护社区秩序、解决纠纷、促进社区和谐,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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