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保释的对象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