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出资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公司股东不可以劳务出资,但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那么劳务出资的合伙人是否和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力?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以上是关于劳务出资的有关规定,您明白了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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