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多些年 |
释义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核设施,是指: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核材料,是指: (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 (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 (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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