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司法审计请求权可以用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其一是设定一个类似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请司法审计令程序。股东在申请书中申明司法审计的理由,法院经审查后向公司发出审计令,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审计令生效。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审计令程序终止,股东可另行提起司法审计之诉。也有司法人士建议,设定一个申请调查令程序。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调查令生效,股东即可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⑿。申请调查令程序由股东自行查阅账簿和凭证,其不足之处如上述,不如进一步设计为申请司法审计令程序。 第二种是以裁定书的方式,裁定对被告公司某一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进行审计,并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进行⒀。 第三种方式是判决对被告某一期间的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审计。判决生效后,如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就如何履行判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