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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
释义
    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认定方法如下:1. 开工通知发出后,以通知中的日期为准;2. 若尚未具备开工条件,以具备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3.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推迟开工,以通知中的时间为开工日期;4. 若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法律分析
    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的认定是:开工通知发出后,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尚不具备开工条件,那么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那么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如果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那么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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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