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身损害造成伤残赔偿如下:,1.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或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2.对造成一般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需要,有的伤害也可赔偿必要的营养费;对造成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造成死亡的,除按一般伤害的标准赔偿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对受害人提出的下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1.擅自购买与伤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与伤情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2.未经当地治疗医院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3.未经同意,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药品或私自在社会上找个体医生治疗的费用;,4.经治疗医院证明或法医部门鉴定已治愈而伤者仍以未治愈为由继续治疗的费用。,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3.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