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置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部机关公文的送发工作由办公厅机要处负责。   部发文件由秘书处直接交机要处分发。办公厅文件和各司局文件由办公厅办公室或者各司局办公室封装后送机要处送发。   第六十四条 公文分发应当按文件拟稿时规章的发送单位和份数逐一核对,防止错发和漏发。   第六十五条 急件、机密件送发应当进行登记。急件、特急件必须按规章的时限发出或者送达。绝密件交机要专送。   第六十六条 根据《法规规章备案规章》以司法部部令形式发布的规章,法规司应当于规章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规章正式文本一式十五份,起草说明和盖有报送机关印章的备案报告一式五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