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公证过的遗嘱能鉴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对遗嘱如果有怀疑怎么办 1、遗嘱有无形式上的瑕疵。比如立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双方一方先去世未立遗嘱,后去世一方立遗嘱是处分了全部夫妻共有财产。这时就侵犯了先去世一方的财产处分权。按法理,先去世一方去世时应发生法定继承,配偶首先取得财产的一半,这是属于他(她)的夫妻共有财产。剩下的一半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继承。有几个分成几份。所以,如果出现了遗嘱处分了不属于立遗嘱人财产的情况,可以主张遗嘱部分无效。 2、遗嘱属于被胁迫、被欺骗的情况下,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所立。这需要找到能够证明立遗嘱人正是意思表示的证据(比如文字材料、立遗嘱人在亲朋好友中一贯的表述等),或者继承人存在欺骗、胁迫立遗嘱人的行为的证据(比如精神压迫、肉体蹂躏或者虐待等证据)。 3、立遗嘱人的死亡与继承人的行为有关,或者继承人杀害立遗嘱人,这是遗嘱当然无效。法定继承发生。 4、立遗嘱人所立遗嘱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真伪判定标准一般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方面。多数情况下,形式标准胜算高一些。实质标准很难取得有说服力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