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言行的生活中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道德品质不良好的以及有贪污、诈骗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这些考生在政审中都是不合格的。 2、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过刑事处分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计划生育以及有其他不宜搭到机关工作问题的人也是不合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