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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需全体同意吗?
释义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一般不需要全体同意,只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股东间转让无需变更登记。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或大股东转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也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分析
    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全体同意吗
    1、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不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只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哪些情形需要注意
    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同意,但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股东之间转让的不需要。
    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递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铷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行为的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有个定性、评价。
    3、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重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一般不需要全体同意,只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然而,有些情况需要慎重处理,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股权等,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也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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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