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省汉中市事业单位最新工伤赔付标准 |
释义 |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新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资总额下的实名制原则,为其全部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驻我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对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率仍按照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陕西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7号)的精神,执行0.5%的基准费率。待省上有关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调整费率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工伤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缴工伤保险费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晋升审批表》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确定。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工伤保险费可委托人力资源代理或派遣机构缴纳。 (六)、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含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七)、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鉴定。具体赔付:1~4级工伤伤残较为严重,一般来说是难以返回原岗位的,落下终身残疾且失去工作能力的,伤残津贴可以按月领取至去世(一般这种情况下有人会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按80岁寿命一次性清结按月津贴)。如果该职工工资较低,导致伤残津贴发放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5~6级工伤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发放1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其他待遇:用人单位需保留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受伤劳动者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治疗期内,受伤员工有带薪病假待遇,但是在治疗期满以后,只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的,才会再发放此伤残津贴。经该职工同意(或员工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此金额由当地有关部门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统一规定)。7~10级伤残待遇这4个等级的工伤伤残不算严重,只拥有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则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待遇:在伤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当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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