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标准如下:1.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2.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4.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5.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6.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