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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吗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权按照作用分类有如下权利:
    (一)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己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
    (二)并有权排除他人妨碍其支配的权利。
    (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四)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五)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六)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切人。
    (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人。
    (八)主权利是指在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九)从权利是指在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十)既得权是指其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十一)期待权是指其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会实现,也有可能不会实现的权利。
    (十二)原权利是指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十三)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或有受到侵害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人格权当然是民事权利。
    一、生育权特定的义务主体是谁
    一般来说,夫妻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样容易让人产生生育权是相对权的误解,我们认为,首先如果认为生育权是相对权,则特定的义务主体是谁呢?
    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么配偶的配合行为就成为了一种义务,如果不配合,即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这显然违背了生育权的本质,且由于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而造成只要双方行使权利的意见不一致即构成双方侵权的荒谬情况。其次,既然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且如果认为生育权是相对权,那么其义务主体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导致生育权只能对抗配偶而不能对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这与人身权的本质不容。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特点为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人,权利的相对人有不作为、容忍的义务,但不需作为。人格权属于支配权,因此生育权当然是支配权;同样,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权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的配合,所以这也容易让人产生生育权是请求权的误解。
    当生育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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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