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几个公安机关都管辖了哪些刑事案件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中,存在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指定管辖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现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不便管辖的情况时,由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在刑事领域,实际上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3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即“都可以管或都可以不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例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者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等等情形。 二、关于诈骗罪在哪里可以报案 诈骗罪根据犯罪数额到当地派出所、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抢劫罪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界定 对于涉嫌抢劫罪的刑事案件,其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确认: 1、属于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抢劫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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