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网上假冒小贷公司名义行骗的很多,注意,凡异地办理、基于互联网平台办理的信 用卡、融资、贷款业务基本上全是骗局,尤其是收取什么材料费、保证金、人身保险费等贷前费用的,主要诈骗特征是:以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签合同,但以个人名下(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银行帐户收取费用的,或要求将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预留为对方手机号,并以验证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