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婚外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收集证据 |
释义 | 首先,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 第三,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如下: 第一,客观真实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可靠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法院认可的出轨证据是什么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一般以有无过错为标准,若一方有出轨等行为,会被认为是存在过错,另一方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可获得赔偿。(一)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二)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四)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以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七)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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