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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服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释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特别程序案件仅确认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存在明确的当事人对立关系,也没有原告和被告。对于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例如:王某和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裁定驳回申请。王某和李某可以自收到裁定书15日内提出异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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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