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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复核后发回重审的案子要另组合议庭吗
释义
    【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再由原来的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但有二种情况作为例外,即如果是因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以由原合议继续重审,除这二种特殊情况之外,其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解答如下,不管是民事案子还是刑事案子,发回重审的都要另行组成合议庭。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审判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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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4: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