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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关规定】发回重审案件一审、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要求,是否可以为原审判人员?
释义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该案件上诉后再由原来的二审合议庭人员继续审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中的“审判程序”不包括先行调解程序、立案调解程序等,且必须是同一案件的不同审判程序才适用。
    法律分析
    杨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06.27
    第四十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4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上]
    【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务】
    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
    对于发回重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再上诉时的第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并无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的限制,故本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因为发回重审后的案件审理与原来案件的审理并非原审法院同一合议庭人员审理,该案件上诉后再由原来的二审合议庭人员继续审理也并无不妥,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P212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中“审判程序”的界定问题。为维护程序公正,发挥本款规定之应有作用,此“审判程序”不宜作从宽解释,审理前的程序,比如先行调解程序,立案调解程序等,都不应理解为案件的审判程序,审判人员参与这些程序也不属于审判工作的性质。同样,此审判程序也必须是同一案件的不同审判程序,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重新起诉的,则此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已经发生根本不同,因此不属于“同一案件”,故也不能适用本条规定。P231
    结语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明确界定审判程序的范围,不能将其包括在先行调解程序、立案调解程序等之内。此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与重新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同一案件,因此不适用本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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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