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录完口供后如何确定没事 |
释义 | 一般录完口供后,二个月内不对犯罪嫌疑人追责的就没事了。录口供一般属于案件的侦查阶段,而从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一般二个月内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责的,就会撤销案件,就彻底没事了。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派出所录口供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对嫌疑人或者证人进行传唤; 2、二人以上对其进行询问并作口供笔录; 3、对口供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口供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字留存。 口供的用途如下: 1、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八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2、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使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证途径,刑侦工作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员心目中被简单化,长期习惯并依赖于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这一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遭冷落,案件侦破中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不少侦查员深有体会地称之为嫌疑对象指着兔子让人撵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永久缺失,产生既无法认定又无法否定的疑难案件。 (3)诱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对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过分依赖应当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省了侦查的资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变、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翻供在实践中是见怪不怪,单凭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 综上所述,一般录完口供后,二个月内不对犯罪嫌疑人追责的就没事了。录口供一般属于案件的侦查阶段,而从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一般二个月内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责的,就会撤销案件,就彻底没事了。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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