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调解书可以作为入账依据。法院的调解书和我们一般使用的增值税发票是不一样的,调解书和收款凭证可以进行登记入账,但是起不到增值税发票的作用,并且这些也可以作为纳税人的税前扣除的凭证。严格来说,新的调解书并不具有撤销前执行裁定书的职能,但是实际产生的效果与“撤销”类似。审理与执行是不同的诉讼阶段,审理阶段的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结果是执行的依据。如果之前生效的判决、调解书被推翻,那么执行依据不复存在,则法院将终结执行。如果再对新调解书的结果强制执行,则需要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执行阶段是可以和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