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对一房二卖是否会立案调查? |
释义 | 一、公安对一房二卖是否会立案调查? 一房二卖公安是否立案要看卖方是否触犯诈骗罪,即看卖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以违约换取更高利润为目的。若卖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金额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若卖方主观上只想追求更高额利润,仅假意签订合同,买方没有付款,或者卖方并没有占有两份购房款项的目的,或者金额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起刑点的,则仅构成民事欺诈行为。 二、一房二卖公安立案吗? “一房二卖”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客观上是否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作为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然要隐瞒房子已经被卖或者被抵押的事实,因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二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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