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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诈骗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
释义
    辽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以单位名义诈骗5万元至2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保险诈骗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也应追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一)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辽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回答,望采纳。
    拓展延伸
    辽宁地区诈骗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及法律适用
    辽宁地区诈骗罪案件的定罪标准及法律适用是指在辽宁地区,对于诈骗罪案件的定罪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辽宁地区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以及是否达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此外,还会考虑诈骗数额的大小、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在法律适用方面,辽宁地区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个人和单位在诈骗活动中涉及的不同数额,应予以追诉和立案。对于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立案追究。此外,对于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应予以追诉。以上是辽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望采纳。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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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