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种,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第二种,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第三种,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第四种,在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还可以向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法律分析 第一种,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第二种,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第三种,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第四种,在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还可以向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