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与联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办理事务范围、合同标的、与第三人的关系、介入权、报酬时间和必要费用负担。然而,它们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的特点,并要求行纪人和居间人忠实于委托人利益。 法律分析 一、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提供的服务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5.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6.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联系 两者的联系有: 1.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均为提供服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均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3.行纪人、居间人都有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 4.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主体都具有限定性。 三、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结语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在办理事务范围、合同标的、与第三人的关系、介入方式、报酬时间、必要费用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然而,它们也有一些共同之处,如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都有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以及都具有限定性。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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