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给人的车辆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吗? |
释义 | 抵押给人的车辆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房屋是抵押人生活必需的车辆,只能查封,不得执行。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 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 行人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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