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外地住院回本地报的销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以下手续办理: 1、转诊转院审批表。 2、医疗证及病历复式处方。 3、处方及有效费用票据。 4、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在医院产生各种费用的收据、清单、处方底方、明细、医保手册、病例诊断证明等,都要在出院前办理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