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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如何解决?
释义
    股权纠纷解决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股权纠纷可分为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东权利纠纷。解决股权纠纷需及时处理,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权益。不同类型的股权纠纷需要采用合理方式处理,以实现目标。
    法律分析
    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如何解决
    (一)和解。
    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二)调解。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四)诉讼。
    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官司”。
    二、股权纠纷的分类有什么
    1、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2、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3、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利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股权纠纷发生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处理解决,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也可以通过走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主要看本人是否有证据,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自己的权益,那么才会有胜诉的机会,股权纠纷的类型有很多种,需要本人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结语
    股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东权利纠纷是常见的分类。解决股权纠纷需要及时处理,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关键在于能否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益主张。不同类型的纠纷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来解决,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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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