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一、残疾人收养要什么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即被领养人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此条的约束,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领养人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由于法律上允许单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为了防止借收养之名性侵未成年人或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对异性收养规定了如下特殊要件: 1、年龄差距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因此,异性单方收养时,应具有40周岁以上(包括40周岁本数)的年龄差距。这同时也涵盖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也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更有利于保护异性被收养人的权益,生理年龄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异性收养性侵犯的发生概率。 2、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旦在法律上形成收养关系,双方之间成立拟制血亲,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上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血亲,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即便被收养人日后成年,异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亦受此条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双方不得缔结婚姻,进而遏制了“养女变养媳”这种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