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老赖可以申请纳入永久性使用吗 |
释义 | 一、对老赖可以申请纳入永久性使用吗 失信人员不是永久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删除。《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针对老赖欠债不还,可以被拘留吗 法院有权利对“老赖”实施拘留。不过,具体的拘留条件有特定的要求。要求如下: 1、对于“老赖”本身,具有严重拒绝执行的行为。比如:隐匿或者变卖财产、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侮辱、威胁或者贿赂证人做假证、以恶劣手段抗拒执法等等。所以说,抗拒执行、不履行还款义务是拘留的基本条件。 2、如果将“老赖”在异地法院被拘留,则需要按照特殊规定进行拘留。比如:一个北京“老赖”在天津被拘留,那么天津的这个法院在作出判定时,应该请北京的法院进行协助执行。 3、对于拘留的重要决定需要严重谈论,并由上级批准。由于拘留属于限制“老赖”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所以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该仔细谈论,并经由本院的院长批准才可执行。 三、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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