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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律所工作属于哪种制度?
释义
    劳动关系成立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一定条件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用人单位可凭工资支付凭证、劳动者身份证明等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结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定条件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等凭证。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规定,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并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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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