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二审判决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债权得到保障。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但需要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若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担保不充足,执行法院可以拍卖其财产,以便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在执行程序中,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其财产状况后,裁定是否准予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不充足的,可以裁定拍卖其他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