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被害人抗诉申请书向谁提出? |
释义 | 刑事被害人抗诉申请书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抗诉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等等。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一、什么是刑事抗诉 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书的有问题,并提供证据证实该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检察院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有不同意见,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相对被告人上诉而设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判决有意见(通常认为量刑过重),可以上诉,但如果被害人或提起公诉的公诉方对刑事判决有意见,就可以通过刑事抗诉来正确处罚被告人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刑事抗诉的理由有几种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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