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贪污受贿数额认定的标准是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巨额、特别巨额,但达到起点的一半,也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取消了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数额小、数额大、数额特别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了把纪律放在第一位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罪定罪量刑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