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执法权。享有 行政处罚 权的机关有三类: (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法律客观: 《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