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醉驾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或定罪免刑。但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必须 全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 、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本案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较高,且并不属于司法实践中归纳出来的“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等六种常见的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80 醉酒后驾车≥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