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 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股息红利所得;(5)利息所得;(6)租金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三、企业所得税税率:(1)一般为25%;(2)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